政府采购

04-16 13:25 0

业务范围:

受采购人委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要求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代理采购业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采用分散采购方式自行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申请审批程序:

1、对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就项目实施的特殊性及采购资金等情况提出分散采购的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采购办审批;

2、采购办落实资金情况后按有关程序,将以“分散采购项目批复通知”予以书面批复;

3、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后,采购办向采购人出具“分散采购项目批复通知”(一式两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各一份)。

4、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分散采购项目批复通知”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代理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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