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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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办法》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21年9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推荐办法

 

为规范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遵循原则

推荐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标准统一的原则,每一年为一推荐周期、每期推荐4次。

推荐活动自愿申报,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推荐、公示、监督并发布。申请单位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附件1),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推荐标准》(附件2)规定的各项推荐指标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条 申报对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参与推荐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招标代理服务。申报单位必须是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参与推荐活动。

第三条 推荐条件

(一)具备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招标业务范围和完成业务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廉洁自律、勇于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积极参与党建活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良好,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监督、制约机制,分工、职责明确。

(三)有与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和招标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四)专业技术人员齐备、素质良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招标投标程序和方法,未出现重大差错。

(五)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良好,遵守行规行约,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六)自觉维护行业利益,重视社会效益,热心支持公益事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条 激励和约束措施 

(一)对评分达到1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荣誉证书,有效期一年。

(二)对入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一般失信行为(附件3)的单位限期改正,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3个月,有效期一年;对有严重失信行为(附件4)的单位撤销其荣誉证书,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6个月,有效期一年,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相关推荐活动。

第五条 申报材料及推荐程序

申请单位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专家委员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推荐标准》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申请人应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得弄虚作假,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直接取消推荐活动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相关推荐活动

(一)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基本信息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 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印章);

4.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复印件加盖印章);

5. 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

6. 企业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7.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8. 党建工作(复印件);

9. 工会工作(复印件)。

二、企业市场行为

1. 近三年建设行业企业荣誉(复印件);

2. 近三年企业参加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复印件);

3. 近一年代理业绩清单、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 近三年企业承接新型咨询服务(复印件);

5. 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企业市场行为证明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推荐程序

1.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接收申报材料;

2.从自治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3.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初审意见组织复审和推荐;

4.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审定;

5.推荐结果将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公示期满后公布推荐结果,向入选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将推荐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条 异议申诉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推荐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结果异议的,可在推荐结果公示期间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