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负面清单(代码:Z-)
阶段 | 概述 | 代码 | 负面清单内容 | 主要依据 |
发 包 准 备 | 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 Z-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
Z-1-2 |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64条 | ||
Z-1-3 |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条、第49条 | ||
Z-1-4 |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 ||
Z-1-5 | 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 ||
Z-1-6 | 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2条 | ||
Z-1-7 | 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2条 | ||
Z-1-8 | 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2条 | ||
Z-1-9 |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条 | ||
Z-1-10 | 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条 | ||
未进场交易 | Z-2-1 |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47号)第13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 |
Z-2-2 |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2条 | ||
招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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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 | Z-3-1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
Z-3-2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15条 | ||
招标文件 不合法
| Z-4-1 | 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 | |
Z-4-2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文本,未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3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试行)》(新建规〔2021〕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新建建函〔2022〕7号) | ||
限制和排斥 潜在投标人 | Z-5-1 | 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
Z-5-2 |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
招 标 | 限制和排斥 潜在投标人 | Z-5-3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3条 |
Z-5-4 |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
Z-5-5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
Z-5-6 |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3条 | ||
Z-5-7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0条、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
Z-5-8 |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
Z-5-9 | 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3条 | ||
Z-5-10 |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或者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 ||
招 标 | 限制和排斥 潜在投标人 | Z-5-11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资格条件要求2个及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Z-5-12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
Z-5-13 | 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
Z-5-14 | 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建设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
公示与时限 不合法 | Z-6-1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 |
Z-6-2 |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18条 | ||
实质性谈判 | Z-7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 | |
泄密 | Z-8-1 | 招标人泄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 | |
Z-8-2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
Z-8-3 | 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4条 | ||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提供 咨询 | Z-9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 | |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 | Z-10-1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6条 | |
Z-10-2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未坚决抵制、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6条 | ||
招 标 | Z-10-3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6条 | |
Z-10-4 | 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6条 | ||
Z-10-5 |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6条 | ||
Z-10-6 |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6条 | ||
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 Z-11-1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
Z-11-2 |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Z-11-3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Z-11-4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Z-11-5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招 标 | 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 Z-11-6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Z-11-7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Z-11-8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缴纳保证金(开具 保函)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Z-11-9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过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招 标 | 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 Z-11-10 |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Z-11-11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Z-11-12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6条 | ||
投标保证金 相关 | Z-12 | 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 |
收应拒收的 投标文件 | Z-13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未拒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64条 | |
组建评标 委员会 | Z-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0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9号令) | |
定 标 | 定标规则 | Z-15-1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 |
Z-15-2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
Z-15-3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
Z-15-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
标 后 | 签订合同 | Z-16-1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Z-16-2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
Z-16-3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
Z-16-4 |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
Z-16-5 |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
履行合同 | Z-17-1 |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85条 | |
Z-17-2 | 未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未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7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
档案管理 | Z-18 |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8条 | |
其 他 | 异议处理 | Z-19-1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 |
Z-19-2 | 未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6条 | ||
Z-19-3 | 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6条 |
二、投标人负面清单(代码:T-)
阶段 | 概述 | 代码 | 清单内容 | 担责依据 |
投 标 | 出借资质 | T-1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9条 |
行贿 | T-2 | 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0条 | |
串通投标 | T-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 | |
投标人串通 投标的具体 情形 | T-4-1 |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5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7条 | |
T-4-2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5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7条 | ||
视为投标人 串通投标的 具体情形 | T-5-1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釆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识别信息均相同的; (2)釆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解密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识别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3)釆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组价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实名认证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识别信息中存在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4)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认定被篡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6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8条 | |
投 标 | T-5-2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查重分析,存在两处及以上细节错误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经济标组价方式、调整价差方式等异常一致;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6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8条 | |
T-5-3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6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8条 | ||
T-5-4 | 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费、招标文件费用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支付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函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购买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6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2022〕15号)第8条 | ||
弄虚作假 | T-6-1 |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 |
T-6-2 | 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 ||
T-6-3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 ||
投 标 | 弄虚作假 | T-6-4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或奖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
T-6-5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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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6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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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7 | 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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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8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新建建〔2019〕12号)第7条 | ||
标 后 |
签订合同 | T-7-1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T-7-2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
T-7-3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
签订合同 | T-7-4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0条 | |
履约保证金 | T-8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
履行合同 | T-9 | 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 | |
违法分包 转包 |
T-10 | 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0条 | |
其 他 | 恶意投诉 | T-11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77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0条 |
三、评标专家负面清单(代码: P-)
阶段 | 概述 | 代码 | 清单内容 | 担责依据 |
开 评 标 | 禁止事项及 不规范行为 | P-1-1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未主动提出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P-1-2 | 擅离职守。进入评标封闭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未经现场工作人员许可离开评标区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区,评标过程中擅自与外界取得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
P-1-3 |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2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
P-1-4 | 在评标过程中,私下沟通意见,影响公正评标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
P-1-5 |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的,意图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
P-1-6 | 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持有异议,不做出书面说明,且拒绝签字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6条 | ||
P-1-7 | 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5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22条 | ||
P-1-8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22条 | ||
P-1-9 | 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5条 | ||
P-1-10 |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未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直接否决投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3条 | ||
开 评 标 | 禁止事项及 不规范行为 | P-1-11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
P-1-12 |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未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3条 | ||
P-1-13 | 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3条 | ||
P-1-14 | 擅自将与评标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
P-1-15 | 评标结果经复评被证明有错误,导致项目重新评审或废标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6条 | ||
P-1-16 |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未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未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3条 | ||
P-1-17 |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22条 | ||
P-1-18 | 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13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22条 | ||
P-1-19 |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14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2条 | ||
P-1-20 | 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2条 | ||
P-1-21 | 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
开 评 标 | 禁止事项及 不规范行为 | P-1-22 |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2条 |
P-1-23 |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12条 | ||
P-1-24 | 在处理投诉时,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号)第18条 | ||
P-1-25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 ||
招标人代表 不规范行为 | P-2-1 |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4条 | |
P-2-2 | 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未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