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06-25 13:45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一、制定背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监理若干规定》2010年4月出台。201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将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由政府指导价管理调整为实行市场调节价。2016年12月,《监理若干规定》完成第一次修订,对评标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16〕49号)。

2019年9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于联合印发了《自治区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202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在此背景下,对《监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5、《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三、基本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

二是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三是优化评审内容,扩大评审范围,创新评审条款,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障公平竞争。

四是遏制监理报价恶性竞争,推行“优质优价”,保障工程质量。   

、起草过程

2021年6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同时,组织相关专家多次召开论证会2次专题讨论会,提出了合理化修订意见。202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并以《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建建函[2021]130号)印发执行(以下简称《监理若干规定》)。

、主要内容

关于《监理若干规定》主要内容的详细解读

《监理若干规定》共分为六部分二十二条及两个附表。基本沿袭原《监理若干规定》架构,只是对部分主要条款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至四条主要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原则、监督管理主体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且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第五条强调监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招标条件。实践中,监理大纲的编制主要依据施工图纸。为符合实际,对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特别强调其监理的招标应当在施工图纸设计完成之后;第七条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第八条进一步强调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自治区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严禁招标人在组织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时出现不当行为;第九条指出了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对不合理的人员配备明确判断依据;第十条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第十一条严格落实《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第十二条明确了监理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要求。一是要求招投标双方对于“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等条件施行对等互保;二是提倡“优质优价”,对工程监理服务费最高投标限价的设定提出参考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保障招投标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开标评标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是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可以否决投标的情形,为评标过程提供了更为详细的判定依据。同时,约束了招标人随意设置否决投标条件的行为第十五条至十七条详细阐述了此次修订的监理评标办法的评审程序、标准和要求。在保留了原有监理规定的评审架构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并结合工程监理工作实际,对于监理大纲、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之和排名前三的投标人,加入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环节,以便于评标委员会综合判断企业实力。

第四部分定标。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旨在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中标人履约能力,防止实践中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仅用于投标的情况发生。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监督处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评价依据和方式。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法规问题,对各级监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工作要求。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第六部分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实施的时间及有效期。

《监理若干规定》两个附录分别是评标标准的资格审查内容、监理大纲的评审标准、企业综合实力及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相关内容。

关于评标办法主要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是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了企业综合实力评审内容。

二是优化监理大纲评审内容,更具可操作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新建建〔2016〕49号)中监理大纲评审部分为评标专家主观打分,本次对监理大纲评审内容及各项分值进行了细化,同时,按照为进一步体现监理信息化管理工作,在监理大纲评审内容中加入应用智慧工地等信息化手段管理项目的要求。评审内容更加全面,更具可操作性。保证了监理大纲评审的时间,尽可能地减少了人为因素影响。

三是对总监理工程师评审因素进行调整,将总监理工程师获奖加分调整为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环节,保证企业公平竞争。

四是针对当前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恶意竞价行为,对报价得分进行适当调整,遏制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以报价为决定性因素导致围标串标。同时对评审内容进行优化,分为投标报价评审和对投标人所报监理费用构成中监理人员费用评审两个部分。结合目前建筑市场实际,引导监理企业“优质优价”,在确保监理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是为进一步体现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监理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水平。对企业综合实力评审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和企业业绩评审分值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结合报价评审因素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评审内容进行优化,在原基础上调整评审内容增加分值,鼓励企业充分竞争,形成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