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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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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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关键词一: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是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主体。

关键词二: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

1、何为标准明确?
标准明确指采购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要求标准明确。理由是,框架协议采购的本质是带量采购,如果采购需求和采购要求标准不明确,则无法形成集中采购的优势,框架协议采购目的无法实现。

2、何为统一?
统一是指采购标的类型的统一,比如打印机的耗材与打印纸的采购同属办公用品,且可由同一供应商提供,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但如果同时打印机的耗材与文具采购采购尽管也同属办公用品,但一般不由同一供应商提供,因此不能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程序。

3、多次重复采购
财政部110号令将重复采购与单一项目采购进行严格的区分,严禁将框架协议采购程序运用于单一项目采购采购。

关键词三:货物和服务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

关键词四:供应商来源

与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在供应商来源上少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框架协议采购的供应商来源有且只有一种,即通过发布征集公告方式。

关键词五:第一阶段解决供应商入围、订立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采购程序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入围阶段。入围相当于资格预审,略有不同的是,采用资格预审的,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下一阶段的竞争(投标),而封闭式框架协议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形时,未入围供应商可以参与竞争。

关键词六: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在第二阶段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一)区分三个概念
1:征集人
《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是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机构。

2: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采购需求实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可能是征集人本身(采购人自己为主管预算单位),也可能是主管预算单位的下级预算单位。采购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3:服务对象
《办法》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

(二)签订合同主体
框架协议采购程序的第二阶段本质是订立合同的过程。但与其他采购方式不同的是,《办法》中确定成交的权利主体可以是采购人(类似于集中采购中的统谈分签),也可以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如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区老人理发,则找哪个供应商理发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即社区老人自主在第一阶段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选择)。


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关键词一:可以
本条用的是“可以采用”而非“应当采用”;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

关键词二:集采目录内、必要耗材、配件,小额零星采购
为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办法》规定集采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可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所有小额零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都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不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关键词三: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行政管理所需,等服务
2021年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办法》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

1.该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

2.年度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即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不适用于本《办法》;

3.服务属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比如机关内部保洁属对内管理所必须的服务,不属于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服务。

4.“等鉴证咨询服务”的“等”应理解为“等外”。第三条主要是讲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此处的“等”理解为“等外等”更佳,即不仅仅包括《办法》中已经列举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服务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其他鉴证咨询服务也可以适用,如造价咨询服务、政策咨询服务、PPP咨询服务、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勘察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咨询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检测服务、认证服务等等。

关键词四:2家以上
政府购买服务只能确定一家供应商成交的情形,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

关键词五: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关键词六:单一项目、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
对于能集中采购需求,形成单一项目,但具体采购时间、实施地点、采购数量不确定的项目不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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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ny fal原创 倪剑龙 易招标学苑